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
政策內容:在廣州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BP,符合條件的貸款按貸款實際利率50%給予貼息。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企業吸納重點群體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執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社會保險補貼
政策內容:
1.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符合當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隨軍配偶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其余同一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2.小型微型企業(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同一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2年。
吸納就業補貼
政策內容:
1.吸納退役軍人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內軍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按照每人10000元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貼。
2.吸納脫貧人口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招用本省及協作地區脫貧人口,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為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按照每人5000元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貼。
就業見習補貼
政策內容: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組織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且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的標準對見習人員支付工作補貼的,可按規定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工作補貼金額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個人)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額度為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帶動5人以上就業的借款人,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可提高至5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5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BP,符合條件的貸款按貸款實際利率50%給予貼息。個人貸款期限和貼息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3年。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重點扶持對象借款人,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對象包括: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人員、網絡商戶、脫貧人員、農民、珠三角九市的港澳青年。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10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創業培訓補貼
政策內容: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含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參加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免費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可對培訓機構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業意識培訓(GYB),每人最高可補貼300元;創辦企業培訓(SYB),每人最高可補貼1200元;網絡創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000元;特色創業實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800元。每種類型的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創業意識培訓(GYB)外的其他類型補貼,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創業培訓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經批準同意組織學員免費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應于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一次性創業資助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人員成功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登記注冊滿6個月,申請補貼前連續3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該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戶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申請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和創辦主體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
對象包括: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
(2)軍轉干部、退役軍人;
(3)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本省脫貧人口;
(4)返鄉創業人員:廣州戶籍人員離開戶籍所在地外出求學(指在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求學,下同)、務工后返回原戶籍地所轄鄉鎮創業的勞動者(以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準);
(5)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政策內容:
1.初創企業(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申請補貼當月前連續6個月為招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戶經營者除外)。
2.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申請補貼后12個月內,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創企業的,只有一家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創業租金補貼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并租用場地用于經營(租賃地址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相關場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自有物業),申請補貼前連續3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戶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申請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最高6000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補貼對象向登記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
對象包括: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畢業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2)軍轉干部、退役軍人;
(3)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本省脫貧人口;
(4)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
政策內容:就業困難人員、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靈活就業類型登記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其余同一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職業培訓補貼
政策內容:
1.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2.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證書的,給予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各地人社部門可按規定通過項目制方式,遴選確定培訓項目和承訓機構,由承訓機構依照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培訓后取得證書的,對承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用人單位)按規定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開展自主評價,勞動者考核評價合格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對評價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
政策內容: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政策內容:在廣州市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就讀的畢業學年學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鄉困難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脫貧人口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成員、特困人員、殘疾人、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可申請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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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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